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度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计划 | ||
| 来源: 时 间:2026-04-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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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市县生态环境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一、执法主体
本计划的执法主体为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下属执法机构。
二、检查对象
(一)机构类对象
1.排污单位类。包括: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机动车等移动污染源,危险废物等污染源贮存、运输、经营、处置单位等。
2.第三方服务机构类。包括:环境监(检)测机构,环评编制机构,环保竣工验收服务机构,环境污染状况调查服务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设施运行维护机构等。
(二)非机构类对象
1.场地场所。包括:出入境水质断面、饮用水水源地,入河排污口等环境敏感点。
2.项目工程。包括:建设项目、污染治理项目等。
三、行政检查类别和内容
(一)日常检查
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检查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通过随机抽查形式,对水、大气、噪声、土壤、环境风险等领域重点排污单位和一般排污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在实施“双随机”抽查时,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一证通查,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危险废物管理情况、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
(二)专项检查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专项检查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上级统一安排部署涉及生态环境的专项检查;二是根据工作需要,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的专项检查;三是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开展的专项检查。
(三)个案检查
强化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督查反馈问题整改、数据监测异常问题的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来源主要包括:
1.投诉举报。包括:群众投诉举报、信访,有奖举报等。
2.转办交办。一是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媒体曝光、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清单整改,以及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期间群众信访投诉件办理情况、暗访检查等。二是上级或相关部门转办、交办。三是省级监督帮扶、涉气问题推送等发现问题。
3.数据监测。包括:超标异常督办平台、智慧执法平台等系统或应用筛查交办线索等。
4.即时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即时开展检查:
(一)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二)发现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或者需要核实信息;
(三)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紧急情形。
四、行政检查频次
严格执行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规定:
同一执法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行政检查,年度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检查总频次(含省、市、县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检查)不超过6次。
实施非现场检查(如在线监控巡查、数据核查、无人机巡检等)不计入上述频次。
因处理投诉举报、媒体曝光、应急处置、案件查处等需要开展的个案检查,不受上述频次限制,但需履行相应的报告或审批手续。
五、行政执法检查事项
1.《排污许可证》执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环境风险防控等情况,以及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2.建设项目(含辐射类项目)执行环评“三同时”及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情况;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情况;
3.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承担的环评文件编制、环境检(监)测、竣工环保验收、碳排放数据管理、机动车排放检验、环境状况调查、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评估等工作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情况;
4.围绕较大及以上风险源事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环境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5.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是否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许可或备案文件等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
六、行政执法检查依据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计划。严格按照计划开展行政检查工作,除上级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重大任务外,原则上不在计划外组织涉企专项检查。如需自行开展专项检查,需制定专项检查计划,经批准,按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二)加强工作联动。加强局机关科室和执法机构执法联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最大限度减少行政检查频次,既依法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也切实减轻企业迎检负担,助力打造更优营商环境。
(三)注重审慎包容。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推行“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告诫说理—行政处罚—监督整改”渐进式执法模式,强化“事前积极预防、事中审慎考量、事后引导整改”全过程执法服务,依法实施轻微免罚、首违免罚、免除加处罚款、同意缓缴罚款等措施,给予企业容错改正空间。
(四)强化科技赋能。大力推行非现场检查方式,通过智慧执法平台、排污许可信息平台、无人机巡查等方式精准发现问题,精准锁定对象、范围,避免简单粗放治理,减少无差别、拉网式排查,推动行政检查从“人海战术”向“智慧检查”转变、从“人防为主”向“技防优先”转变。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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