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 ||
来源: 时 间:2023-01-03 | ||
案件承办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人:张向明 谢天奇 一、案件名称 XXX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中氨氮、总氮、总磷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典型意义 此案件为白城市大安市辖区内案件,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大案要案统筹办理原则,将此案提级办理,由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查办,以“四不两直”方式抽调异地县级监测技术人员对该公司污水总排污口进行采样监测。结合《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继续保持严的基调,方向不变,力度不减,依法查处违法排放污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案情简介 线索来源:2022年11月18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通榆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XXX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排放的水污染进行采样监测,经监测报告显示该院排放的污水中中氨氮、总氮、总磷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根据以上情况断定,XXX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正式立案调查。 四、查处情况 调查情况:XXX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询问,XXX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XXX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中氨氮、总氮、总磷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其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针对该违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1月29日对该单位下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该公司陈述申辩权,该公司未在法定期内提出申辩、听证要求。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经案审会讨论决定,于2022年12月7日对该公司下达《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陆拾陆万伍仟整,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 五、案件启示 (一)立案要求严格。 该案件为本机关管辖区内县(市、区)域的监管企业,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提级办理,抽调异地县级监测技术人员采样监测,并由市执法支队办理此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通过立案审议,处罚决定集体审议,对具体问题的表决方式等,体现了对过程中对排污企业信息透明和公开,从而保证了案件处理的速度和质量。 (二)自由裁量合理。 本案例中,参考的吉林省印发的《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考虑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严格对裁量因子进行取证,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从而达到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目的。 (三)建立长效机制。 针对此次案件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针对辖区内,及各县(市、区)分局的污水厂分别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排污口进行采样监测,形成高压事态,严厉打击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同时激励企业主动守法、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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