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典型案例公示 | ||
来源: 时 间:2021-12-28 | ||
一、基本情况 XXX能源有限公司; 法人:王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 现有20吨生物质供热锅炉,用于原保税区取暖,已办理环保相关手续,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已安装,正在调试,准备验收。 二、主要问题 2021年12月4日白城竞赛代表队通过强化督查定点帮扶APP任务推送,对XXX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吨生物质供热锅炉正在生产,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该供热锅炉与除尘设施之间的废气管道设有旁路,两个管道均设有闭合装置,在检查时进入除尘设施管道的闭合装置关闭,旁路的闭合装置开启,锅炉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三、法律依据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原因分析 该单位为减少除尘设施运行成本,因此停止运行除尘设施,开启旁路排放污染物。 五、意见建议 此问题白城市竞赛代表队已将此问题交于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处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建议本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进行处罚(十万至一百万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环境违法移交公安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案件进行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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