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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吉林省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
来源: 时 间:2023-05-05
  2022年12月30日,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吉林省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全面指导全省“十四五”时期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基本掌握全省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情况、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状况和环境风险状况,有序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管控措施,有效管控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强化科技支撑和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各地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各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任务,建立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通过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工作,全面管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强化部门联合调查执法,严肃查处新污染物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新污染物信息化建设工作,全面强化新污染治理能力建设,构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机制。
  (二)开展化学物质信息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2023年底,完成首轮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抽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2024年,组织开展新污染物监测识别工作,制定吉林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依托我省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有序开展重点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点行业、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的新污染物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工作。2024年底,建立全省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基本信息数据库,科学评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状况。2025年,有序开展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落实“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制定吉林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和管控方案,有效管控全省新污染物环境现状及环境与健康风险。
  (三)严格源头管控,减少新污染物产生。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控新污染物通过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等途径进入环境,强化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等工作,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引导、监督相关生产企业落实标准中有关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要求,严格限制产品中高环境风险化学物质的含量,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依法严厉打击涉新污染物违法行为。
  (四)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全面强化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依法开展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落实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减少新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大力推广先进、成熟的绿色工艺技术和装备,持续推进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体系。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强化农药使用管理,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落实国家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政策,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五)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工作,做好新污染物治理与现行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工作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积极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2024年开展首批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推广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
  (六)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加大科技支撑力度。2024年,完善升级吉林省危险废物全过程智能监管平台,培育一批符合条件的实验室规范开展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工作。加强新污染物检测治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省级专家库,开展业务培训。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实施工作,推动落实“筛、评、控”体系的有效性和能动性,确保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各项任务落地生根。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工作组,分工负责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建立新污染物治理责任体系和部门责任清单,全面落实常态化会商机制,优化工作程序,提升行政效能,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三)强化监管执法。各地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新污染物治理要求。通过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工作,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把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一致原则,将新污染物治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统筹利用相关资金对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评估、科研、治理等工作给予支持。探索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
  (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增强宣传实效。鼓励公民和社会组织积极举报环境问题,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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