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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
来源: 时 间:2020-12-22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原《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废止。

  这部《条例》,在收官 “十三五”、起航“十四五”的时间点上出台,对于吉林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基本建成美丽中国“吉林样板”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保护从实践到认识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2015年,国家颁布实施了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来保护生态环境。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建设,十九届五中全会又对贯彻新发展理念、把握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吉林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带领各地各部门全力推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但是,我省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体制机制还不健全,治理体系亟待完善,治理能力亟需提高,生态环境状况距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较大差距。这些问题,需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解决。

  1991年,我省颁布实施了第一部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以前历经三次修改,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已不能适应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迫切需要重新制定一部在生态环境领域具有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作用、能够统揽全省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今年,《条例》立法工作被列入省委2020年工作要点,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

  二、制定过程

  《条例》制定主要分三个阶段。2018至2019年年底,省生态环境厅成立了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确定起草思路、完善框架体例、撰写主要内容,形成了《条例(草稿)》。2020年初至7月末,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召开立法协调会,组织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对《条例(草案)》同步征求各方面意见、同步调研论证、同步修改完善。省政府召开省长专题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审议。今年7至11月,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条例》,最终颁布实施。

  《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立足于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生态文明价值导向。一是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通过多种渠道深入听取民意、汇集民智,各地、各有关科研院所、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我们进行了充分吸收和借鉴。二是始终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我们着力从三线一单等制度上进行约束,努力把绿水青山的生态环境优势转化为金山银山的经济发展优势,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相得益彰,助力实现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三是始终坚持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坚持创新制度机制,强化明确各类主体责任,健全市场机制,加快补齐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短板和持续深化改革,推进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

  三、主要特点和内容

  《条例》明确坚持绿色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空间管控、系统治理、全民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为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法治保障,为相关专项地方性法规立、改、废提供了基本遵循。

  《条例》共8章86条,分别为总则、空间管控、生态恢复、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社会行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8个部分内容,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

  (一)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条例》改变以往重末端治理、轻源头管控的思路,突出源头管控和系统保护,结合我省实施东中西三大板块战略,专设了“空间管控”和“生态恢复”章节,明确了空间规划、产业结构、节约资源、生态恢复等方面要求,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贯穿始终,将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贯穿始终,实行全方位、全地域和全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

  (二)构建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条例》突破“重排污者责任、轻政府责任”、“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模式,在严格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同时,还专设第六章“社会行动”,对生态环境保护行动体系、生态文化建设、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等方面作出规定,从整体上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强调协调联动和综合治理,为加快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提供法治保障。

  (三)充分吸收了生态文明制度改革成果。我们全面总结梳理了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大量行之有效的政策、改革成果和成功经验,将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区域协调联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机制,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固化下来,长期坚持,推进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四)契合了吉林省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条例》针对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问题和困难,着眼于未来需要作出一系列规定。为“标本兼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条例》重点对能源结构、交通运输、节能建筑、农业结构等方面环境保护要求作出了规定。为进一步改善水体质量,《条例》统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重点对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畜禽粪便处理及利用、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等作出了规定。为更好保护生态资源,《条例》对中东西部生态安全屏障、资源消耗强度、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生态环境恢复等作出了规定。

  《条例》的颁布实施,贵在执行、重在落实。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条例》贯彻实施中要找准定位、扮好角色,将《条例》规定的制度、措施真正落实到工作的各个环节。下一步,省生态环境厅将结合工作职责,扎实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一是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条例》,把学习宣传《条例》与具体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多渠道保障学习宣传工作扎实开展。二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顶层设计,全面系统安排部署“十四五”工作。三是以服务重大项目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加强生态环境监管、统筹加强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化解、有效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等方面为重点,安排好落实好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吉林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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