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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白城市坤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物质颗粒生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白环审字〔2026〕139号)
来源: 时 间:2026-11-05

白城市坤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吉林省昌顺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白城市坤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物质颗粒生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位于吉林省洮南市蛟流河乡昌盛村。厂区外东侧为耕地和林地,南侧有耕地和冷库单位,西侧为粮贸公司,北侧为耕地。本项目最近的敏感点为项目西侧100m处的昌盛村村委会。利用厂内现有车间、办公室等设施,新增1座预处理车间,新增撕碎机、振动筛、风选机、粉碎机、制粒机、冷却机等设备,年产生物质颗粒燃料10万吨。项目总投资80万元,环保投资10.6万元,环保投资占比13.25%。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运输路线及施工场地定期洒水降尘,减小路面扬尘;物料运输车辆采用苫布加盖,避免颗粒状物料产生扬尘;尽量购用商品混凝土;物料堆场应采取加盖苫布、洒水降尘等措施;粉状物料堆存场所尽量远离居民方向;避免大风天气作业。本项目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降尘,不得随意排放。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施工;运输车辆及相关作业车辆禁止鸣笛;合理设置声屏障,尤其是面向居民一侧,尽量减小作业机械噪声对周边居民影响。施工场地、施工器械作业位置尽量远离居民位置。施工场界噪声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限值要求。施工人员生活垃圾使用垃圾桶暂存,由环卫部门处理;施工期废包装物外售废品回收单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回收公司综合利用,不得随意丢弃。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活污水排入厂内现有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防渗旱厕储池容积为10m3,废水暂存20天,企业每半月外运一次。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预处理车间撕碎机、振动筛、风选机设备封闭处理,进料口和出料口设置集气罩,废气经收集后使用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组合技术进行处理,经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污染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运营期生产车间内粉碎机、制粒机、冷却机分别封闭处理,设备进料和出料口设置集气罩,工艺粉尘经收集后,通过同1台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最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污染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厂内原料堆存过程中进行苫盖处理,设置防风抑尘网;生产设备全部置于封闭式车间内,加强废气收集效率;筛分工序产生的废土全部暂存于封闭式的预处理车间内;厂内道路及时清理,洒水降尘。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采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基础减振装置,车间墙体采用隔声材料,利用建筑隔声,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除尘器回收粉尘、筛分废土外售综合利用;废包装物、废塑料、废金属分别外售综合利用。固体废物贮存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杜绝二次污染。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本项目一般防渗区主要为防渗旱厕等区域,防渗层主要为防渗混凝土结构,防渗技术要求为:等效黏土防渗层 Mb≥1.5m,K≤1×10-7cm/s。本项目简单防渗区主要包括厂区路面、车间以及办公室地面等。防渗技术要求为:一般地面硬化。本项目一般地面硬化面积为5000m2。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日前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四、请你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该《报告表》及本批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作。该工程建成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请你单位接到此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南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南市分局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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