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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松原市炜业建设有限公司大安市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白环审字〔2026〕83号)
来源: 时 间:2026-07-24

松原市炜业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清优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松原市炜业建设有限公司大安市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专家审查意见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省大安市海坨乡互助村(安乾线与大通线交汇处北侧),占地面积2627.48m²,总投资为70万元,建设1条沥青混凝土生产线,年生产沥青混凝土2.5万m3
  二、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下列要求后,可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及运行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限值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物,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本项目沥青混凝土生产线中烘干筒粉尘、石料筛分粉尘及燃烧器燃烧废气均经过1套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沥青储罐呼吸废气和搅拌设备出料废气经集气收集后,使用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再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污染物经处理后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燃油导热油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经不低于15米高烟囱排放,锅炉烟气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标准要求;运营期碎石、石屑储存在防尘防雨骨料仓内、矿粉筒仓仓顶设置袋式除尘器、输送设备加设密封罩、拌合设备封闭式处理、厂内道路定期洒水降尘、避免大风天气作业等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苯并[a]芘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燃油储罐,燃油装卸载规范化作业,确保燃油贮存设施和厂内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初期雨水及车辆冲洗废水经收集后进行沉淀、隔油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工序,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基础减振,隔声、加强管理等措施,确保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其中南侧厂界确保满足4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沉淀池沉渣交环卫部门处理;除尘器回收的粉尘以及拌合残渣全部回用于生产;沥青混凝土生产线产生的不合格石料外卖综合利用;破损布袋由厂家回收;废活性炭、废导热油、废油脂及废机油分别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六)严格落实厂区分区防渗、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防控体系,制定落实应急预案,防治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接到此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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