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20万吨有机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白环审字〔2026〕65号) | ||
| 来源: 时 间:2026-05-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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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硅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鑫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20万吨有机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四棵树乡南山湾村,租赁大安市宏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占地类型为工业用地。本项目总占地面积为37000m2,总建筑面积为18863.2m2。利用现有厂房新建两条有机肥生产线。设计产能为年产20万吨有机肥。本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2万元,环保投资比例为10.2%。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特别要着重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中废水、废气、扬尘、噪声、垃圾等污染环境。
(二)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主要是建材清洗废水及运输车辆的冲洗水等。经沉淀槽沉淀后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厕所,定期清淘用于农肥。运营期除臭喷淋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更换的废水直接排入发酵槽内蒸发,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要求及大安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大安市污水处理厂。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扬尘采取围挡、洒水降尘等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汽车尾气等无组织废气排放。运营期发酵车间(原料区、发酵区、陈化区)产生的粉尘和恶臭气体采用集气系统+布袋除尘器+生物过滤除臭装置+15m高排气筒(DA005)高空排放。粉尘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恶臭气体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要求。上料破碎、造粒、粗筛、细筛、破碎、筛分、包膜产生的粉尘采用集气罩统一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DA003)排放。粉尘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项目每条生产线的两台热风炉燃烧废气与对应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一同经旋风除尘器+重力沉降室预处理后,全部汇入吸收塔+洗涤塔进行深度处理,最终由25m高(DA002/DA004)排气筒排放。项目每条生产线一级烘干、二级烘干及一级冷却、二级冷却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经旋风除尘器+沉降室预处理去除颗粒物后,汇合进入吸收塔+洗涤塔系统,最终由25m高 (DA002/DA004)排气筒排放。颗粒物、NOx、烟(粉)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SO2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NH3、H2S、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厂界废气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要求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运营期机械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吸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中的钢筋可以回收利用的全部回收利用;其它的混凝土块等无法回收利用的,按城市规划管理局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办法进行处置;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请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规范运输,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不得制造新的“垃圾堆场”。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运营期生活垃圾用垃圾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进行处理。回收粉尘集中收集,作为原料重新进入生产过程。废布袋全部由更换厂家直接回收带走处理,不外排。废弃包装材料收集后可出售给废品回收商。废生物除臭滤料由厂家上门定期更换并回收处置,不在厂内储存。热风炉灰渣返回生产工序中,用于生产有机肥。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稳定达标排放,严防污染事故发生。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接到此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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