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吉林白城洮南上海电气二龙100MW风电220kV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白环(辐)审字〔2026〕5号) | ||
| 来源: 时 间:2026-04-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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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 你公司委托长春市博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吉林白城洮南上海电气二龙100MW风电220kV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位于位于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德顺蒙古族乡、林海镇,洮南市二龙乡境内,线路起于洮北储能电站,止于二龙风电场220kV升压站。本项目新建铁塔147基,线路长度共计约49.8km。单回架空线路导线型号采用2×JL3/G1A—300/40和2×JL3/G1A—400/35型钢芯铝绞线,其中采用2×JL3/G1A—300/40型钢芯铝绞线架设线路长度约27.8km,采用2×JL3/G1A—400/35型钢芯铝绞线架设线路长度约22km。本项目总投资为953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53.25万元,占工程总投资0.6%。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过沉淀处理后回用。施工期少量生活污水,可排入设置的临时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清扫施工场地,采取洒水降尘,避免大风天施工。运输车辆应进行封闭或苫布遮盖,离开施工场地前先冲水。施工场地扬尘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应要求。 (三)严格落实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选用低噪声工程机械,对大型施工机械采取减振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高噪声机械同时施工,避免夜间施工。厂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的要求。 (四)严格落实施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堆放,并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建筑垃圾,严格按照《建筑垃圾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1462—2026)要求单独分类收集,废弃混凝土用于市政部门道路路基填筑,废钢筋及导线外卖综合利用。同时建筑垃圾在装运过程中应避免混合,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扬散、防遗撒、防渗漏、防噪声措施。废弃钻孔泥浆,设置泥浆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回用,剩余泥浆利用泥浆沉渣分离设备进行分离处置后就地自然干化,干化后用于塔基周围场地的平整。 (五)严格落实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边界,减少土地扰动面积。材料堆场和临时堆土采取拦挡和苫盖防护,尽量减少开挖土石方量。施工前对临时占地部分进行表土剥离、单独堆放、妥善保存,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土地平整、表土回覆和生态恢复。项目应按要求在开工前,办理使用林地相关手续,临时施工场地应设置在公益林范围外,严禁随意砍伐。经过林区时采用高塔跨树,使用无人机架线等先进施工工艺,减少对公益林区域的影响。对于永久占用林地部分,应按规定给当地林业部门按规定缴纳植被恢复费。加强施工人员的保护意识,严禁捕猎野生动物、破坏植被。沙化区域裸土应覆盖防尘网。应避免雨季施工,临时用地设置在远离河流及水渠范围外。禁止向水体倾倒弃土弃渣,施工场地应建设临时导流沟。 (六)加强运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运营期线路巡视过程中,应合理规划巡视路线,尽量利用线路区域附近既有道路和步行,避免开辟新的车行巡视道路,加强巡线员素质教育,尽量减少对地表植被的破坏。输电线路选择加工工艺好的导线,以降低线路的电晕噪声。线路周围声环境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区的标准要求。 (七)严格落实电磁环境污染防治措施。采用《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要求》中电磁环境保护措施。工程设计应对产生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电磁环境影响因子进行验算,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电磁环境影响应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加强电磁环境影响宣传,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合理设计并保证设备及配件加工精良;减小因接触不良而产生的火花放电。线路周围工频电场、工频磁感应强度应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公众曝露的控制限值。 四、请你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该《报告表》及本批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作。该工程建成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请你单位接到此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南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南市分局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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