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白城市长生透析中心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白环审字〔2026〕35号) | ||
| 来源: 时 间:2026-03-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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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长生透析中心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白城市长生透析中心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棉纺路鹤城壹号院小区2号楼-2号。项目中心点经纬度坐标为东经122度47分0.611秒,北纬45度36分14.871秒。厂界外北侧为棉纺路,隔路83米为白城市西部回迁小区,南侧16米、西侧35米均为鹤城壹号院小区居民楼,东侧紧邻京客生鲜超市。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现有建筑进行设备购置、安装,扩建完成后透析床位由10张增至68张,门诊接待量68人/日。
该项目不涉及传染病医疗服务,不接诊传染性疾病患者;不含射线类设备,不涉及电磁辐射内容。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排三级标准;医疗废水经自建污水设施处理,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均经市政污水管网排至白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污水站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中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的要求,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周界外浓度最高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东、西、南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区标准,北厂界距离棉纺路35米,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区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污水站污泥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要求。
(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日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排污许可。
四、请你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该《报告表》及本批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作。该工程建成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此批复由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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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公网安备 22080202000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