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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大安市国建集团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混站及热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白环审字〔2025〕31号)
来源: 时 间:2026-03-10

大安市国建集团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林昌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大安市国建集团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混站及热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大安市大赉乡大安市殡仪馆旁,场区总占地面积147587.07m²,其中商混站场区占地面积102042.42m²,热拌站场区占地面积45544.65m²,项目商混站用地范围地类及热拌站用地范围地类均属于工业用地。商混站年产10万m³商品混凝土及2700根钢筋混凝土II级承插管。热拌站年产15000m³沥青混凝土及10000m³水稳料。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6.00%。
  二、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下列要求后,可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及运行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限值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物,防治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本项目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8m高排气筒排放(DA001);烘干系统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与骨料烘干粉尘共同经旋风+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2);沥青加热过程产生的沥青烟、苯并[a]芘以及柴油贮存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共同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3),导热油炉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燃油锅炉要求。烘干系统、沥青加热过程、沥青柴油储罐呼吸口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要求。
  场区采用降低动作幅度、洒水降尘、控制车速、防尘网覆盖、袋式除尘器等措施降低无组织颗粒物排放,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沥青烟、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热拌站柴油罐区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排放限值。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搅拌用水、降尘用水、洗车用水、养护用水全部损耗。商混站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还田处理;设备清洗水排入厂区内三级沉淀池沉淀后,上清液用于物料搅拌、场区降尘、清洗车辆。全场废水不外排,回水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标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购低噪设备、基础减震、按时对设备进行维护,确保厂界外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废旧布袋暂存垃圾箱,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收尘灰、沉淀物定期清理后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试验室废物(废弃混凝土)、罐车清罐废物(硬化/半硬化混凝土块)及不合格产品统一收集后定期送至当地政府部门指定地点;废脱模剂桶厂家回收;废活性炭、废导热油、废机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存储拟建危废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六)严格落实厂区分区防渗、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防控体系,制定落实应急预案,防治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接到此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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