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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审批公示)大安市国建集团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混站及热拌站建设项目
来源: 时 间:2026-03-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分局拟对《大安市国建集团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混站及热拌站建设项目》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天。欢迎各界人士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436-5209879(审批办公室)      
  传    真:0436-5209872
  通讯地址:大安市玉泉路恒源B座12号楼     
  邮    编:131300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大安市国建集团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混站及热拌站建设项目

大安市大赉乡大安市殡仪馆旁

大安市国建集团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林昌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项目位于大安市大赉乡大安市殡仪馆旁,场区总占地面积147587.07m2,其中商混站场区占地面积102042.42m2,热拌站场区占地面积45544.65m2,项目商混站用地范围地类及热拌站用地范围地类均属于工业用地。商混站年产10万m3商品混凝土及2700根钢筋混凝土II级承插管。热拌站年产15000m3沥青混凝土及10000m3水稳料。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6.00%。

(一)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防止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及固体废弃物分别进行有效治理,防止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周边环境。

(二)施工期在废气处理方面通过洒水降尘,在开挖区域周边设置不低于2.5米的硬质围挡,对砂石、土方等散装物料采用密目防尘网全覆盖,运输车辆采取密闭运输并冲洗轮胎,同时选用符合排放标准的施工机械并加强维护保养,有效抑制扬尘和机械尾气产生;在废水处理方面,混凝土养护废水及设备冲洗水经临时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防渗旱厕处理并定期清掏还田,同时结合新建导流渠系统提前完善场地雨水导排,避免雨季径流冲刷造成水土流失;在噪声控制方面,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定期维护保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禁在夜间及午间休息时段进行高噪声作业,对固定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措施,车辆进入施工区减速慢行、禁止鸣笛;在固体废物处置方面,对土石方、废混凝土块、废包装材料等建筑垃圾实行分类收集,优先回用于场地平整,不可回用的及时清运至指定消纳场所,施工人员生活垃圾袋装化收集后依托厂区垃圾箱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日产日清。

(三)运营期搅拌用水、降尘用水、洗车用水、养护用水全部损耗。商混站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还田处理;设备清洗水排入厂区内三级沉淀池沉淀后,上清液用于物料搅拌、场区降尘、清洗车辆。全场废水不外排,回水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标准。

(四)运营期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8m高排气筒排放(DA001);烘干系统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与骨料烘干粉尘共同经旋风+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2);沥青加热过程产生的沥青烟、苯并[a]芘以及柴油贮存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共同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3)。导热油炉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燃油锅炉要求。烘干系统、沥青加热过程、沥青柴油储罐呼吸口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要求。

场区采用降低动作幅度、洒水降尘、控制车速、防尘网覆盖、袋式除尘器等措施降低无组织颗粒物排放。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沥青烟、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热拌站柴油罐区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排放限值。

(五)选购低噪设备、基础减震、按时对设备进行维护,厂界外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六)生活垃圾、废旧布袋、废弃混凝土及罐车清罐废物暂存垃圾箱,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收尘灰、沉淀物定期清理后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不合格产品定期送至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废脱模剂桶厂家回收;废活性炭、废导热油、废机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存储拟建危废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七)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运营期产生的废气、噪声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水(气)、噪声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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