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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白城奥丰葵花制品有限公司粮食烘干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白环审字〔2026〕11号)
来源: 时 间:2026-01-16

白城奥丰葵花制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境环景然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白城奥丰葵花制品有限公司粮食烘干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2万元,环保投资占比0.55%。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洮河镇,中心坐标为东经122°59′56.297″、北纬45°29′55.312″,用地性质为物流仓储用地,占地面积49000m²。项目南侧为未利用荒地,距厂界142m处为机场跑道,西侧为道路,隔路为农田,东、北侧均为农田,最近敏感点王家塘房屯位于厂址西侧约200m。项目依托现有厂区进行建设,不新增占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烘干塔改造(电烘干改为6t/h燃生物质热风炉供热)、新建烘干炉室及配套设施等,新增年烘干玉米10000t、水稻5000t,烘干后玉米及水稻的新增量分别为8700t及4660t,改扩建后年烘干总量达17710t,年存储农副产品规模由8000t扩建至20000t。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施工期须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特点,须合理选择施工方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序,避开周边敏感点休息时段,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影响或污染周围环境。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人员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施工废水采用临时沉淀池进行澄清处理,上清液全部回用于洒水抑尘,均不得外排。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依托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利用;热风炉炉渣调湿用水全部进入热风炉炉渣,清洗废水自然蒸发损耗,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易扬尘物料密闭存放,施工场地设围挡并定期洒水降尘;出入车辆冲洗保洁,运输车辆密闭通行,及时清理路面洒落物;施工机械选用优质燃油,减少尾气排放;焊接作业选用低烟低毒焊条,避开大风天气,减少焊接烟气无组织扩散。有组织废气方面,热风炉烟气经袋式除尘器(除尘效率99%)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烟尘、SO₂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和表4排放限值要求,NOₓ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排放限值要求,因排气筒200米内有建筑物且未高出3米,烟尘、SO2及NOₓ排放浓度按对应限值50%执行。无组织废气方面,燃生物质储存采用封闭管理并加盖苫布,运输车辆加盖篷布、严禁超载;粮食装卸、运输及烘干过程产生的粉尘,通过封闭车间作业、设备密封罩封闭、降低物料落差、厂区地面硬化清扫、烘干塔排潮口安装抑尘网等措施管控,确保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强化与白城长安机场净空保护的符合性管控,严格落实《吉林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确保废气排放不产生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烟雾、粉尘。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界噪声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限值要求,选用低噪声施工器械,严禁夜间施工。运营期要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燃生物质热风炉配套风机、烘干塔、提升机等设备采取减振、消音、隔音等针对性治理措施,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避免设备因老化、故障导致噪声超标。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施工期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后运往政府指定场所处置,废钢筋等可回收废物收集后外卖;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不得长期堆放。
  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均按环保规范处置,燃生物质热风炉炉渣、除尘灰、烘干塔收集杂质及沉淀池底泥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布袋除尘器产生的废布袋由设备厂家回收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各类固废暂存设施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六)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烘干炉室、固废暂存区域、防渗旱厕按一般防渗区防渗技术要求铺设,等效粘土防渗层MB≧1.5m,K≦1×10 -7cm/s;厂区运输路线及作业区实施地面硬化;550m3消防废水收集池作为重点防渗区,要求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渗透系数K≤1.0×10-7cm/s。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日前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八)严格落实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相关规范设置污染物监测点位,定期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监测结果按规定公开并留存备查,确保达标排放;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重污染天气下的减排措施、操作流程和责任分工,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报告表》。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请你单位接到此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北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北区分局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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