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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防止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及固体废弃物分别进行有效治理,防止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周边环境。 
            (二)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及管道试压废水通过市政管网排入大安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扬尘采取围挡、洒水降尘等有效措施,确保场界处无组织粉尘到达场界的浓度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四)运营期通过对设施减振、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确保声环境保护目标处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五)应妥善处理、处置施工期和运营期产生的各种固体废物。施工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建筑垃圾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统一处理;运营期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更换后直接回收;检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及含油抹布不暂存,立即委托有资质单位运走处置;生活垃圾暂存于垃圾箱,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征地范围组织施工,不得任意扩大施工范围,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采取临时堆存场做好拦挡等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结束后各扰动区域及时回填表土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原有使用功能。 
            (七)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施工及运营期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水(气)、噪声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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