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2024〕036号) | ||
来源: 时 间:2025-03-13 | ||
当事人名称:白城市聚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金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00MA17N9DC62
地址:白城市曙光西路15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30日,你单位对车牌号为吉GZ362D在用车辆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该车可以手动切换为两驱模式,应采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排放检验。你单位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6.3.6 判断车辆是否适合进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如不适合(例如:无法手动切换两驱模式的全时四驱等),应标注。”的规定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9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白城市聚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国家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30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白城市聚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详细情况);《现场照片》2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9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白城市聚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验现场情况);《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9日;提供单位:白城市聚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白城市聚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吉GZ362D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并出具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机动车适用于两轴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表》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9日;提供单位:白城市聚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吉GZ362D驱动型式为前驱);《白城市聚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员工名单》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9日;提供单位:白城市聚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白城市聚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营业执照》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9日;提供单位:白城市聚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法定身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9日;提供单位:白城市聚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白城市聚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检测费发票》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9日;提供单位:白城市聚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白城市聚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所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9日;提供单位:白城市聚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白城市聚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具备环检资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5日送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2024〕036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等级分别为:裁量因子1辆等级1、环境违法次数1、区域影响1、改正态度0、补救措施-2、经济承受度-1、地区差异0。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6.25万元。违法所得为300元。按照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
合计罚没人民币壹拾万零叁佰元整(1003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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