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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2024〕030号)
来源: 时 间:2024-12-04

当事人名称:白城市众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明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00MA14DKH9XP
地址:白城市创业大街800号 
  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10日,白城市众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吉GH986H的在用车辆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经现场调阅你单位机动车检验监控视频发现,该车有2个独立工作的排气管,你单位工作人员只对1个排气管插入取样探头进行取样,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A.3.6对双排气管车辆,应取各排气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也可以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的规定进行检验,而是采取单管取样的方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进行取样检测,可能导致不真实检验结果,出具了检验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1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白城市众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国家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白城市众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详细情况);《现场照片》3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1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白城市众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验现场情况);《监控视频》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1日;提供单位:白城市众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白城市众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只对吉GH986H的1个排气管插入取样探头进行取样);《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1日;提供单位:白城市众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吉GH986H有2个独立工作的排气管);《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1日;提供单位:白城市众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吉GH986H检验结果);《白城市众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人员一览表》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1日;提供单位:白城市众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白城市众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营业执照》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1日;提供单位:白城市众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法定身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1日;提供单位:白城市众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白城市众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检测费收据》2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1日;提供单位:白城市众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白城市众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所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1日;提供单位:白城市众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白城市众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具备环检资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送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2024〕030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可能导致不真实检验结果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24年10月28日,白城市众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整改报告》,已对车牌号为吉GH986H机动车按照国家标准相关规定重新规范检验。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等级分别为:裁量因子1辆等级1、环境违法次数1、区域影响1、改正态度0、补救措施-1、经济承受度-1、地区差异0。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3万元。违法所得为350元。按照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350.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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