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2024〕029号) | ||
来源: 时 间:2024-09-24 | ||
当事人名称:白城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大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00059794300A
地址:白城市洮白公路1008号
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白城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4日在场区北侧固体废物贮存间内,将4L废机油桶20个、1L废机油桶13个、废机油滤芯10个(《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废机油桶和废机油滤芯属于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废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危险废物代码900-041-49)等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7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白城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情况);《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7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白城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法事实详细情况);《通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4日;提供单位:吉林省生态环境监督帮扶通化代表队;证明内容:白城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情况);《现场照片》2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4日;提供单位:吉林省生态环境监督帮扶通化代表队;证明内容:白城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情况);《现场照片》2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4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白城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情况);《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7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废机油桶和废机油滤芯属于危险废物);《营业执照》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7日;提供单位:白城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法定身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7日;提供单位:白城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白城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7日;提供单位:白城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白城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7日;提供单位:白城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白城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授权事项)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送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2024〕029号) 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年8月29日,你单位提出申辩意见:1.就相关处罚问题,因我司为初犯且事出有因,混存量较小,且未对周遭环境造成污染,混存地为单独库房且库方外有锁并未丢失。2.发生该事件以后我司做出认真整改动作,并及时与环保部门联系,改正态度积极认真。且我司作为白城市汽车销售企业,一直积极重视环保问题。所有环保标准执行是白城汽车维修企业的佼佼者。3.由于全国汽车销售维修企业面临着十年不遇的危机,行业业绩下滑白城体现的尤为严重,现企业已经面临着经营生存问题,一直在生死线上挣扎。该项处罚对我司经营层面将带来及其重要的打击。经复核,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第1条和第2条予以采纳,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中补救措施和改正态度的裁量等级采用-2。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第3条陈述申辩意见,因企业经营困难不是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所以不予以采纳。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放弃了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等级分别为:贮存、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数量1、环境违法次数1、区域影响1、改正态度-2、补救措施-2、经济承受度-1、地区差异0。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7.5万元。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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