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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白城市辖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白环审字〔2024〕1号)
来源: 时 间:2024-09-27
白城市地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昌顺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白城市辖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白城市洮白一级公路宝鸿木业厂东北侧,白城市金正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厂区地理坐标为122°48′44.971″E,45°33′48.084″N。本项目范围东侧为机械设备仓库,南侧为闲置厂房,西侧为闲置厂房和空地,北侧为空地,西南侧为宝鸿木业厂。项目最近的敏感点为厂界外东北侧220m处的居民。本项目共租用场地面积10000m2,利用厂内现有建筑设施,建设1条营养土生产线,包括送料机、筛分机、输送设备等生产设施,用于处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项目建成后,年处理30000t污泥,生产营养土28000t。本项目产品营养土用于园林绿化,也可用于矿山修复等用途,禁止农用。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特点,须合理选择施工方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影响或污染周围环境。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地面清洗废水及生物除臭废水。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生产过程中生物除臭设备废水分批投入发酵工序,不得外排。发酵车间要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要求,设置防渗地面和防渗裙角,防止发酵过程中物料外泄影响周边环境。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发酵车间要采用全封闭式管理,设置负压集气设备,发酵物料中投放除臭剂,对发酵工序产生的恶臭污染物经负压集气设备进行集中收集,并通过袋式除尘器和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再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防止运营期恶臭气体对周边环境空气造成影响。其中,恶臭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速率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标准要求。混料粉尘和加工车间破碎、筛分工序粉尘要经集气罩收集并使用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再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防止运营期粉尘对周边环境空气造成影响。其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运营期间,要加强废气集中收集设施日常维护,严格落实辅料、产品贮存和运输车辆等无组织源管理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要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隔声减振措施,选购低噪音设备,合理布局产噪设备,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的前提下,实现达标排放。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对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及时组织清运并经综合利用的方式妥善处置,实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目标。要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有关规定建设临时贮存设施,确保贮存过程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的要求。生活垃圾必须集中收集,统一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应急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强化生产、存储、转运等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七)严重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日前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请你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该《报告表》及本批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作。该工程建成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此批复由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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