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2024〕023号) | ||
来源: 时 间:2024-08-30 | ||
当事人名称:白城市洮北区峥润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立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02 MA84M1D782
地址:白城市洮北区岭下镇吉庆村(李立梅宅)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白城市洮北区峥润农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初开始建设,建设了4条迷宫式滴灌带生产线,一条水管带生产线,2023年12月建设完成,该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17日;制作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白城市洮北区峥润农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初开始建设,建设了4条迷宫式滴灌带生产线,一条水管带生产线,于2023年12月建设完成;《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16日;制作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白城市洮北区峥润农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初开始建设,建设了4条迷宫式滴灌带生产线,一条水管带生产线,于2023年12月建设完成,在开工建设前没有按要求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现场照片2张(制作时间:2024年4月17日;制作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该单位当时已建设完毕处于未生产状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5月16日;提供单位:白城市洮北区峥润农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罚告〔2024〕0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环评文件等级1;项目建设进程2;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县级行政区域内1;改正态度1;补救措施-1;经济承受度-2;地区差异0。按照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要求,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柒佰柒拾陆元整。(8,776.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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