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2024〕022号) | ||
来源: 时 间:2024-08-30 | ||
当事人名称:白城市洮北区润达节水滴灌带厂
法定代表人:田子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802MA1781U37Y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新合屯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白城市洮北区润达节水滴灌带厂建设项目于2020年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但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该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17日,制作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该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未经验收,该厂建设项目2020年已投入生产);《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15日,制作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该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该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未经验收,该厂建设项目2020年已投入生产);现场照片2张(制作时间:2024年4月17日,制作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该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5月15日,提供单位:白城市洮北区润达节水滴灌带厂,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2024〕022号),已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等级分别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5、环境违法次数1、区域影响1、改正态度0、补救措施-2、经济承受度-2、地区差异0。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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