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字〔2024〕017号) | ||
来源: 时 间:2024-08-23 | ||
当事人名称:马雪峰
公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6709271019
地址: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302国道原白城牧场砖厂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马雪峰从2024年3月开始加工处理废塑料,生产再生塑料颗粒,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渗坑。
以上事实,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4年4月17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现场情况);《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4年4月25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违法事实详细情况);《现场照片》(提取时间:2024年4月17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生产现场情况);《现场照片》(提取时间:2024年4月17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废水监测采样情况);《现场照片》(提取时间:2024年4月17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生产车间废水排放口情况);《现场照片》(提取时间:2024年4月16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废水排入渗坑情况);《通榆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提取时间:2024年4月18日;提供单位:通榆县生态环境监测站;证明内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情况);《马雪峰身份信息表》(提取时间:2024年4月27日;提供单位: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24〕017号) 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年5月16日,你提出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关闭了塑料加工点,拆除了塑料颗粒生产设备,清理了渗坑污泥,清除了厂区废塑料,恢复了原状,消除了环境影响的陈述申辩意见。经集体讨论,我局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将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中补救措施的裁量等级由0调整为-2。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24〕017-1号) 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等级分别为:废水类别3、持续时间5、日排放量5、环境违法次数1、区域影响1、改正态度-2、补救措施-2、经济承受度-2、地区差异0。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叁仟元整(3830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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