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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字〔2024〕004号)
来源: 时 间:2024-04-09
华天环保水务(白城市镇赉县)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1MA17BLCN7H
  法定代表人:雷中明
  地址:镇赉县黑鱼泡镇腰围子村满良屯
  我局于2024年2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2月4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华天环保水务(白城市镇赉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洮南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废水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洮南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洮南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报告书编号20240204002,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COD)80.6mg/L,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化学需氧量(COD)50mg/L的规定标准限值,超标倍数为0.612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2月4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废水排放口现场采样等情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2月7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送达监测报告等现场情况);《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2月7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现场照片》(提取时间:2024年2月4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废水排放口现场采样情况);《现场照片》(提取时间:2024年2月7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送达监测报告、调查取证等现场情况);《洮南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提取时间:2024年2月6日;提供单位:洮南市生态环境监测站;证明内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情况);《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2月7日;提供单位:华天环保水务(白城市镇赉县)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2月2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24〕0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等级分别为:超标因子1、持续时间1、废水类别1、排污超标状况1、污水日排放量1、环境违法次数1、区域影响1、改正态度-2、补救措施-1、经济承受度-1、地区差异0。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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