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双公示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关于白城市松江路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沥青混凝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白环园审字〔2023〕4号)
来源: 时 间:2023-12-18
白城市松江路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昌顺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白城市松江路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沥青混凝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收悉。该《报告表》已经通过了专家审查,并形成了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白城工业园区嫩江路2号,项目东侧为兴泰公司商混站,南侧为松江路桥办公室,西侧为闲置厂区,北侧为道路,隔道路为铁路货场及白城金升镍业有限公司。主要建设内容:新建1条沥青混凝土搅拌站、8个沥青储罐、3个燃油储罐、1台燃油导热油锅炉等设施,办公室利用现有,项目总占地面积10000m2。项目建成后年产沥青混凝土5万吨。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营运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须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办公楼内现有生活污水系统,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施工废水设置防渗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用于施工场地内洒水降尘,不得随意排放。运营期雨水和车辆冲洗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需满足排放标准,经市政下水管线排入白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要采取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避免和减轻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作业场地应设置围挡,以减少扬尘扩散,禁止在围挡外堆放施工材料;定期对施工期作业面洒水降尘,降低扬尘;合理设置建筑垃圾和废包装物堆存场地,减小扬尘。运营期产生的燃烧烟气、沥青烟、粉尘、经处理后,通过 15m 高排气筒排放;产生的锅炉烟气经 13m 高烟囱排放;加强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集气和导气管线、活性炭吸附装置、除尘器等)日常维护和保养,避免发生非正常工况,减小非正常启停炉频次;定期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规范污染防治设施操作流程;要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做好日常演练,杜绝故障状态下运行,避免环境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施工场地管理,合理布局施工设备作业位置,尽量远离厂界边界;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22:00-06:00)施工;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设备,从源头减小噪声产生;在施工场地边界设置声屏障,阻隔噪声传播,减小对周边声环境的影响。营运期要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低噪声设备进行生产,针对产噪设备安装减振垫,搅拌机利用搅拌楼进行建筑隔音,风机安装隔声罩,输料设备利用密封罩隔音,合理平面布局;加强管理,建立设备定期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以防止设备故障时非正常生产噪声;厂界边缘适当种植树木,利用绿植进行隔音减噪。确保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其他施工垃圾须集中收集及处置,严禁随意丢弃。营运期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地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要求,设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并专人负责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营运期产生的危险废物贮存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贮存设施或场所、容器和包装物应按HJ1276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场所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和危险废物标签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2023年修改单内容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转运和处理处置,应委托相应有资质单位处理。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该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在该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须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七、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复印件报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
  2023年12月18日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白城市胜利西路258号
吉ICP备17005202号 网站标识:2208000025 吉公网安备 22080202000173号
联系电话:0436-3322828 传真:0436—3322828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