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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决字〔2023〕4号)
来源: 时 间:2023-07-18

  当事人名称: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1677310211W
  地址:镇赉县东一条街与长青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郭权山
  我局于2023年5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4日,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东热源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SNCR法烟气处理系统和封闭式灰渣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6月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2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等级分别为:环评文件等级1、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5、环境违法次数1、区域影响1、改正态度1、补救措施-2、经济承受度-1、地区差异-2。我局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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