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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决字〔2023〕5号)
来源: 时 间:2023-07-18

  当事人名称:通榆县宏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749313965U
  地址:通榆县繁荣南街人民银行东侧
  法定代表人:周德武
  我局于2023年6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8月,你(单位)从满洲里能展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的褐煤,煤炭检验报告中干燥基灰分为33.11%,该批次煤炭共650吨(总金额33.8万元),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商品煤质量要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2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等级分别为:燃煤量4、环境违法次数1、区域影响1、改正态度-2、补救措施-2、经济承受度-1、地区差异-2。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32.955(万元),货款金额33.8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捌仟元整(338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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