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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字〔2023〕1号)
来源: 时 间:2023-05-05

吉林省青林环保科技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1MA0Y528J7B
  法人:张大彬地址:吉林省镇赉县四方坨子二分场四监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混合贮存危险废物。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勘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白城市建设银行营业部
  户    名:其他待结算财政款项户
  账    号:22066603615624103500900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白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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