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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字〔2023〕8号)
来源: 时 间:2024-01-08
白城市利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802MA1594PF5R   
  法定代表人:贺宝春
  地址:白城市白平公路东侧3.5公里处
  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省生态环境厅交办《吉林省机动车检验机构尾气排放检测数据异常通知单》要求,经现场检查,调取视频录像发现,2023年8月10日,白城市利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吉G-00836检测时取样探头插入不足400mm情况属实。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及《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285—2018 )的规定,进行检测吉G-00836车辆,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白城市利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收据(吉G-00836)、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3日送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2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11月16日你单位申请听证,2023年12月11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举行听证会,白城市利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宝春:我们提出听证,针对检测时取样探针不足400mm的情况,可能是车辆检测过程中产生振动导致探针滑落,探针不足400m,未完全脱落。所以导致数据异常。希望将此案件作为整改项目,将此车辆召回重新检测。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依据《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规定,及《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285—2018 )“车辆驱动轮置于测功机滚筒上,将排气分析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插入深度至少为 400 mm,并固定于排气管上,对独立工作的多排气管应同时取样。”的规定,你单位未严格按照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车辆,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至于:“希望将此案件作为整改项目,将此车辆召回重新检测”,这是你单位应该履行的整改事项。综上,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白城市利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出的听证申请事项不予采纳。         
  依据《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可能导致不真实检验结果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等级分别为:数量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县级行政区域内1、改正态度-2、补救措施-1、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1、地区差异-2。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2(万元)。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最终罚款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合计: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佰元整(100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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