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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字〔2023〕6号)
来源: 时 间:2024-01-08
镇赉县建平乡兴成空心砖厂:
  社会信用代码:92220821MA153YFY6R
  法定代表人:于涛
  地址:镇赉县建平乡三合村
  我局于2023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脱硫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2022年10月25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行业类别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该砖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和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送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23〕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及《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及《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
  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脱硫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违法行为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环境违法次数1、县级行政区域内1、改正态度0、补救措施-1、经济承受度-1、地区差异-2。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10(万元)。
  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裁量等级分别为:废气类别3、行为情形3、环境违法次数1、县级行政区域内1、改正态度0、补救措施-1、经济承受度-1、地区差异-2。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6(万元)。
  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裁量等级分别为:未建立台账记录3、环境违法次数1、县级行政区域内1、改正态度0、补救措施-2、经济承受度-1、地区差异-2。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0.5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伍佰元整(1655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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