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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字〔2022〕15号)
来源: 时 间:2023-03-03

吉林省润成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00MA7CXHB07F
  法人:杨强     地址:白城市开发区于家村4社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通榆县环境监测站对吉林省润成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监测,经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所排放的污水中氨氮、总氮超标。有《监测报告》(通环测字[W20221212002]号)、《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21日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知(听证)〔2022〕15号)告知你单位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白城市建设银行营业部
  户    名:其他待结算财政款项户
  账    号:22066603615624103500900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白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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