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字〔2022〕13号) | ||
来源: 时 间:2023-02-24 | ||
通榆县开通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7742353056
法人:王伟 地址:吉林省开通县开通镇人民路东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对吉G485U8进行监测时,在冒黑烟情况下,仍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根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相关要求,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可判定为外观检验不合格,因此该单位检验数据有误。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勘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11日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知(听证)〔2022〕13号)告知你单位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3年2月11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辩内容我局未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白城市建设银行营业部
户 名:其他待结算财政款项户
账 号:22066603615624103500900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白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