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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字〔2022〕11号)
来源: 时 间:2022-12-09

大安市利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82786826890N
  法人:石竟麟    地址:大安市大来乡兴华村三社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18日委托通榆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总排污口进行采样,经监测数据显示,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所排放的水污染物中氨氮、总氮、总磷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勘察记录》、通榆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通环测字〔W20221119001〕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29日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知(听证)〔2022〕11号)告知你单位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陆拾陆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白城市建设银行营业部
  户    名:其他待结算财政款项户
  账    号:22066603615624103500900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白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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