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白城市工业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白环建发〔2023〕1号) | ||
来源: 时 间:2023-03-10 | ||
白城市城市发展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吉林省林昌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白城市工业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审批申请收悉。该《报告书》已通过吉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的技术评估会(视频形式),并出具了评估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吉林省白城市白城工业园区内,吉林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北侧。厂界北侧、西侧和东侧均为农田(工业园区规划用地);南侧紧邻白城市工业园区污水泵站,隔路约100米为吉林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北侧工农村最近距离约2000米。该项目总投资为34013.3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80万元。该项目组成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座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总占地面积10.03公顷,污水处理规模按近期设计规模5万吨/天,远期设计规模8万吨/天。新建污水管网(尾水排放)979米,采用直埋敷设方式,不涉及穿越工程。处理工艺为污水一级处理采用粗格栅+提升泵房+细格栅+曝气沉砂池+水解酸化池;二级处理工艺采用A2/O工艺;深度处理采用机械混合+折板絮凝+高密度沉淀+滤布滤池+臭氧催化氧化+次氯酸钠消毒。拟建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为吉林白城工业园区、吉林省白城市化工园区及白城绿电产业示范园区内的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白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吉林白城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7—2025年)》要求,满足清洁生产要求。根据该《报告书》的结论和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书》中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在确保各种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环境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工程设计阶段应进一步论证拟采用的污水处理工艺的合理性、可行性及处理效果的可达性,确保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要求后,排入明渠,最终通过入河排污口(坐标为东经123°2'48.188",北纬45°37'5.140")排入东湖。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现场降尘,不外排;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制农肥。运营期设备冲洗废水、污泥脱水废水、化验室废水、锅炉排污水、生活污水一并排入拟建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要求后,排入明渠,最终汇入东湖。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须在施工场地周围加设硬质围挡,禁止在大风天气施工,土石方开挖时对作业面进行洒水降尘,采用全封闭车辆运输建筑材料和渣土,减轻二次扬尘污染;采用商品混凝土、灌装水泥等建筑材料,集中堆放并遮盖;车辆进出、装卸场地时冲洗厢体及轮胎上的泥土和粉尘,确保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粗格栅间、污水提升泵房、细格栅间、污泥浓缩脱水间、污泥储池等建筑物产生的恶臭气体采取“密闭+统一收集+生物除臭一体化装置”处理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氨气、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加强管理及时清运污泥,减少堆存量及堆存时间,并对厂区内及厂界四周进行绿化,厂界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和甲烷(厂区最高体积浓度)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二级标准。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其排放浓度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经高于屋顶1米排气筒排放。 燃气锅炉烟气经1根12米高排气筒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表2中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使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并定期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噪声较高的机械设备夜间施工等,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风机安装消声器,风机和风管采用软接头连接;泵类安装减振基础;噪声值较高的设备置于封闭隔声间内,墙壁安装吸声材料等,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污泥经脱水处理(含水率〈60%)后暂存于污泥脱水间内,日产日清,不堆存,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危险特性鉴别,鉴定前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鉴定后按其所属固体废物类别进行处理处置;化验室产生的在线监测产生的废液、废弃试剂、废弃试剂瓶和机修间产生的废机油均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5号)中豁免清单规定,废弃的含油抹布(属于危险废物)全过程可以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与生活垃圾、沉砂一同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栅渣及时送至当地政府部门指定的垃圾填埋场处理;餐厨垃圾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六)严格落实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的有关要求,将厂区划分为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非污染防治区,并进行地表防渗;对加药间、次氯酸钠储液箱、污水处理厂各池体、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池及污水管线等划为重点污染防治区,地(侧)面进行硬化及防腐、防渗处理;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及时收集地面上的污染物并定期集中处理;制定地下水、土壤跟踪监测计划,建立跟踪监测制度,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及土壤监测点位,防止污染地下水、土壤环境。 (七)严格落实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设计规范中相关规定进行工程安全防火设计;在加药间、危险废物暂存间、次氯酸钠储液箱及各处理单元四周设置围堰(堤),新建1座有效容积6050立方米的事故池;危险废物存放在危废暂存间内,并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废物在运输过程中按规定路线行驶,运输车辆配备消防器材;在可能发生爆炸/火灾的场所内安装消防装置及报警装置;提高员工的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定期进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到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杜绝发生环境风险事故。 (八)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合理布设监测点位,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废水、废气、噪声及厂区附近环境空气、土壤、声环境、地下水环境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气、废水、噪声等达标排放。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978-2018)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HJ1083-2020)对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要求,污水处理厂进水水管和废水总排放口须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装置,须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确保在线监测装置正常运行。污水处理厂运行过程须强化环境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作业,杜绝事故排放。 (九)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根据《报告书》计算结果,确定该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氮氧化物:0.484吨/年、二氧化硫:0.008吨/年、颗粒物:0.011吨/年;化学需氧量912.5吨/年,氨氮109.25吨/年。 四、你公司应与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严格按该《报告书》及本批复组织落实,确保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严格执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五、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该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在该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须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八、你公司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该《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九、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报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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