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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字〔2022〕5号)
来源: 时 间:202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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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李凤珍     地址:白城市经济开发区洮白一级公路北平齐铁路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产生的固体废物未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勘察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3日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知(听证)〔202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白城市建设银行营业部
  户    名:其他待结算财政款项户
  账    号:22066603615624103500900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白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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