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字〔2022〕4号) | ||
来源: 时 间:2022-10-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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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李洪军 地址:白城市洮北区幸福南大街立交桥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气液比监测。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勘察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3日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罚告知〔202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白城市建设银行营业部
户 名:其他待结算财政款项户
账 号:22066603615624103500900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白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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