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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字〔2022〕3号)
来源: 时 间:2022-09-15
白城市沈铁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00MA17QU2Q4B
  法人:孙庆华     地址:白城工业园区东海路2666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白城铁路物流基地新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使用。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勘察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9日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知(听证)〔2022〕3号)告知你单位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拾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白城市建设银行营业部
  户    名:其他待结算财政款项户
  账    号:22066603615624103500900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白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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