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锅炉燃料须以煤为主要燃料,不得掺烧其他燃料。新建锅炉须安装高效率的除尘、脱硫和脱硝装置,确保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经高度不低于80米的烟囱排放;按要求安装锅炉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加强燃料等在贮运、装卸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对储料场采取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防渗、封闭、抑尘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确保粉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须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并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排放要求后经专用排烟通道排放。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产生的锅炉排污水、脱硫系统废水、除渣废水须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须集中收集,经市政管网统一排放至白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置。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进行厂区总平面布置,控制噪声设备源强。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区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炉渣、粉尘和沉渣要全程封闭输送和贮存,全部综合利用。废树脂、废润滑油及含油抹布等须集中收集暂存于符合相关标准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并定期送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运输等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要求。职工生活垃圾须集中收集,并送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五)严格落实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设置各项污染物监测点位,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防控体系,制定并落实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经核定,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56.05吨/年,氮氧化物93.1吨/年,颗粒物15.19吨/年,运行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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