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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防止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及固体废弃物分别进行有效治理,防止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周边环境。
(二)施工废水要排入防渗沉淀池沉淀后上层清水综合利用或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得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要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得随意排放。运营期本项目采用“雨污分流”模式,养殖过程中养殖废水、生活污水、锅炉排水经污水管道均排入发酵池处理,发酵池内废水经发酵处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
(三)运营期加强猪舍通风并喷洒除臭剂,储粪池喷洒除臭剂,发酵池喷洒除臭剂。厂界无组织恶臭污染物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限制,无组织臭气浓度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标准要求。2台生物质锅炉分别安装袋式除尘器,废气经处理后通过2个30m高烟囱排放,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标准要求;燃料和锅炉灰渣分别贮存于封闭式厂房内,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周界外浓度最高点要求。
(四)施工期应加强施工设备和场地的环境管理,要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设置声屏障、减少车辆鸣笛、禁止夜间作业等措施,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中的有关要求。运营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五)应妥善处理、处置施工期和运营期产生的各种固体废物。施工期建筑垃圾收集后定期回收单位综合利用,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暂存于临时垃圾桶内,定期由环卫部门处置。运营期猪粪全部暂存于储粪池内,外售用于制肥;病死猪暂存于冰柜,送无害化处理单位处理;废包装袋外售废品回收单位综合利用;废布袋由厂家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暂存于垃圾箱,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锅炉灰渣及除尘灰统一收集后外售用于制作有机肥;防疫过程产生的废物收集后暂存于专用库房,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六)项目厂区按“源头控制、分区防治”原则实施防渗分区管控。对发酵池、储粪池、养殖区进行分区防渗,采取防渗、防溢流、防雨水等措施,防止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影响。
(七)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施工及运营期产生的废气、噪声和地下水环境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气、噪声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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