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公示公告
(拟审批公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发电公司2×66万千瓦保供煤电项目临时供暖锅炉建设项目
来源: 时 间:2026-10-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分局拟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发电公司2×66万千瓦保供煤电项目临时供暖锅炉建设项目》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天。欢迎各界人士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436-3207782   0436-3231800 
  通讯地址:公园东路14号(洮北区政务大厅)     
  邮    编:137000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发电公司2×66万千瓦保供煤电项目临时供暖锅炉建设

项目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珲乌线西140m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省昌顺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该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1万元,占项目投资总额的10.2%。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珲乌线西140m,中心坐标为东经122°56′24.966″、北纬45°36′22.254″,位于白城2×66万千瓦保供煤电项目施工期临时占地范围内,用地性质为临时用地,不修建永久性建筑。项目东侧为耕地,南侧为水渠和林地,西侧为白城2×66万千瓦保供煤电项目施工场地,北侧为施工期生活区,项目厂界外500m范围内无居民。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座锅炉房、1座燃料仓,锅炉房内置1台2.1MW燃生物质热水锅炉,配套建设袋式除尘器、30m高烟囱及相关配套设施,锅炉供暖范围为白城2×66万千瓦保供煤电项目施工期生活区和宿舍区,供暖面积7000m²,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与白城2×66千瓦保供煤电项目施工期同步,服务年限为3年。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施工场界噪声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限值要求;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特点,须合理选择施工方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影响或污染周围环境。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厂内防渗储池暂存,定期清运至白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运营期生活污水排入厂内防渗储池,定期清运至白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白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要求;锅炉排水用于炉渣调湿,全部回用,不得外排。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须严格管控施工扬尘及运输车辆尾气,落实物料苫盖、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密闭等抑尘措施,有效降低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运营期锅炉烟气须经袋式除尘器(除尘效率99%)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烟气黑度满足1级要求;生物质燃料装卸、储存、输送及灰渣清运、堆放过程产生的无组织粉尘,须采取密闭储存、洒水降尘等有效措施管控,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同时需加强废气处理设施日常运维,定期检修维护,杜绝非正常工况下废气超标排放。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须严格管控施工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禁夜间施工,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限值要求。运营期须落实全过程噪声防控,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隔声、吸声等降噪措施,合理布置设备并加强日常运维,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施工期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废包装物外售废品回收单位,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指定建筑垃圾贮存场,严禁随意丢弃、倾倒。运营期锅炉灰渣、锅炉除尘灰外售用于制作有机肥;废布袋由厂家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固体废物贮存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杜绝二次污染。

(六)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区按“源头控制、分区防治”原则实施防渗措施,对防渗储池等区域按一般防渗区要求落实防渗措施,对锅炉房、燃料仓、灰渣场等区域采取地面硬化防渗措施,防止污染物下渗。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日前30个工作日内及时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完成排污登记。

(八)严格落实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相关规范设置污染物监测点位,定期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监测结果按规定公开并留存备查,确保达标排放;项目生物质燃料储存、使用须加强防火防爆管理,燃料密闭储存于封闭式燃料仓内,锅炉房及燃料仓严禁烟火,电气设施符合防爆要求,强化污染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白城市胜利西路258号
吉ICP备17005202号 网站标识:2208000025 吉公网安备 22080202000173号
联系电话:0436-3322828 传真:0436—3322828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