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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2026〕004号)
来源: 时 间:2026-09-30

当事人名称:松原市众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喜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1MA1741KKOW
地址:吉林省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乡贺尔其勒村
  我局于2026年7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7月29日,省执法局和白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执法检查时,发现白城龙跃建材有限公司院内停放的三台车有违规问题。其中车牌号吉JG8027,车辆的尿素罐已拆除;车牌号吉JG7109、吉JG8793氧传感器已断开。经调查,该三台车辆为松原市众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所有。在发现以上问题前,该三台车车辆仍在运营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7月29日;制作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该公司车牌号吉JG8027,车辆的尿素罐已拆除;车牌号吉JG7109、吉JG8793两台车,氧传感器已断开)。《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制作时间:2026年7月29日、2026年7月31日、2026年8月3日;制作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该公司车牌号吉JG8027,车辆的尿素罐已拆除;车牌号吉JG7109、吉JG8793两台车,氧传感器已断开)。混凝土罐车租赁合同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31日,提供单位:白城龙跃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这三台车是白城龙跃建材有限公司租赁松原市众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车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31日、2026年8月3日;提供单位:白城龙跃建材有限公司、松原市众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现场照片6张(提取时间:2026年7月29日,制作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该公司车牌号吉JG8027,车辆的尿素罐已拆除;车牌号吉JG7109、吉JG8793两台车,氧传感器已断开)。机动车行驶证3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3日,提供单位:松原市众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这三台车是松原市众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车辆)。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且符合双人执法。企业整改报告和复核检查记录,(时间:企业整改报告2026年8月13日、复核检查记录2026年9月15日)提供单位:松原市众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白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松原市众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三台车辆已完成整改)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擅自拆除、破坏、停用、改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18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罚告〔2026〕0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2026年9月28日17点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放弃了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三十四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破坏、停用、改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至支持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城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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