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2026〕002号) | ||
| 来源: 时 间:2026-09-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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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白城市洮北区市容环境管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802MB1A76559Q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红旗街42号
我局于2026年4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3年8月份开始接收白城市东嘉环保有限公司螯合固化后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处置业务,共接收14847.6吨。你单位将螯合固化后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贮存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堆体上方,未落实飞灰独立分区填埋要求,存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生活垃圾混合贮存,及未独立分区填埋处置行为,不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6.3“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仅可进入填埋场的独立填埋分区进行填埋处置”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1134-2020)6.6 C)“飞灰处理产物满足GB16889入场要求的,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3份(制作时间:2026年4月14日、6月8日、9月2日;制作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2. 现场照片3张(制作时间:2026年4月14日;制作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核实)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4月15日,制作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6日;提供单位:白城市洮北区市容环境管理服务中心;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6日;提供单位:白城市洮北区市容环境管理服务中心;证明内容: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6.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6日;提供单位:白城市洮北区市容环境管理服务中心;证明内容: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7.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6年3月25日;提供单位:白城市洮北区市容环境管理服务中心,证明内容:证明委托权限及事项)
8.飞灰处置协议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6日;提供单位:白城市洮北区市容环境管理服务中心;证明内容:证明有资质处置填埋飞灰)
9.原环卫处2016年至今隶属关系的情况说明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29日;提供单位:白城市洮北区市容环境管理服务中心;证明内容:证明隶属关系)
10.垃圾填埋飞灰情况说明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8日;提供单位:白城市洮北区市容环境管理服务中心;证明内容:证明共贮存飞灰数量及现有职工人数)
11.白城市东嘉环保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29日;提供单位:白城市东嘉环保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双方飞灰处置协议时间)
12.《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6.3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1134-2020)6.6 C)。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入场要求)。
13.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名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2名具备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14.机构编制管理证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24日;提供单位:白城市洮北区市容环境管理服务中心;证明内容:证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成立时间和人数)。
15.现场照片2张(制作时间:2026年9月2日;制作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固化飞灰未分区贮存情况)。
16.危险废物管理名录(2025版)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14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前,我局于2026年4月27日立案调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经施行。经对比违法行为发生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的处罚幅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对该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法规定”之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或者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8日送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罚告[2026]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五项、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个性基准数值:危险废物数量15吨以上(裁量等级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故意拖延(裁量等级1)+采取补救措施,开展损害赔偿未完成(裁量等级-1)+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0)。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1150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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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公网安备 22080202000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