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2026〕003号) | ||
| 来源: 时 间:2026-08-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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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白城市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02MA17RRQB1P 地址:白城市城区瑞光六委 我局于2026年5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2026年5月26日,在对车牌号为吉GCF673车辆采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检测过程中,取样探头脱落,导致取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400mm,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附录B.4.3.1“车辆驱动轮置于测功机滚筒上,将排气分析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插入深度至少为400mm,并固定于排气管上,对独立工作的多排气管应同时取样。”的规定进行检验,可能导致不真实检验结果,并出具检验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026年5月27日,在对新注册登记车辆(车架号:LVBV3PBB1TW012750)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过程中,取样探头脱落,导致取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400mm,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B.2.3.1.5 “发动机熄火,变速器置空挡,将不透光烟度计的采样探头置于大气中,检查不透光烟度计的零刻度和满刻度。检查完毕后,将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的排气管中,注意连接好不透光烟度计,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的规定进行检验,可能导致不真实检验结果,并出具检验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8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白城市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国家技术规范进行检验; 2.《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8日1份;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白城市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详细情况); 3.《现场照片》6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8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对白城市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核查); 4.《监控视频》4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8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白城市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规检测车辆视频; 5.《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8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白城市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台机动车检验结果); 6.《白城市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人员一览表》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8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白城市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7.《营业执照》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8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法定身份); 8.《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8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白城市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授权事项); 9.《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8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白城市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委托代理人身份); 10.《检测费收据》2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8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违法所得); 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8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白城市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具备环检资质)。 12.《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2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白城市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台机动车检验结果)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8日送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罚告[2026]003号),告知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可能导致不真实检验结果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个性基准数值:2辆以上不足5辆(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2次(裁量等级2)+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0)。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按照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壹拾伍元整(315.00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叁佰壹拾伍元整(10031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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