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关于吉林省昊安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锂电负极材料石墨化设备技术升级和更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白环审字〔2026〕79号) | ||
| 来源: 时 间:2026-07-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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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昊安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林昌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吉林省昊安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锂电负极材料石墨化设备技术升级和更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专家审查意见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吉林西部(大安)清洁能源化工产业园,吉林省昊安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占地面积:100000㎡,建设内容为:通过系统性技术改造,将负极材料年产能从 5万t提升至8万t。主要建设规模包括:对现有的30台石墨化炉进行技术升级,更新现有预碳化原辅材料配套系统,更新现有1套八工位坩埚自动化装填系统与1套辅料处理系统,并在石墨化车间内新增面积约5.09万㎡的二层钢结构平台。同时,将对循环冷却水、能源管理及烟气净化等公辅系统进行全面的匹配性升级。上述建设内容全部在现有已建成车间内进行,不新增占地。项目总投资为1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万元。
二、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下列要求后,可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及运行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限值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废包装物和建筑垃圾,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坩埚填充料破碎筛分粉尘、装坩埚粉尘、装/出炉粉尘以及包装粉尘采用旋风分离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30m高排气筒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石墨化炉密闭收集,石墨化烟气通过双塔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湿电除尘处理后,经50m高排气筒排放,石墨化废气中TSP、SO2需满足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2排放限值要求,NOX需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要求。清炉后填充料筛分粉尘经侧吸罩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 根50m 高排气筒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预碳化废气采用全密闭收集,经旋风分离器+袋式除尘器后经车间内排气管道引至30m高排气筒排放,预碳化废气中TSP、SO2、NOX需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要求。物料全程密闭管道输送,无粉尘排放,清炉采用自动吸料清炉系统在全封闭石墨化炉内清炉,无粉尘排放。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生产废水主要为冷却循环水定期排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上述废水均需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并且同时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震、阻尼减震设施,利用厂房隔音等措施,确保项目投产后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五)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暂存于厂内垃圾箱内,由环卫定期处理;破旧布袋由厂商定期上门更换时回收处理;除尘灰、车间内自然沉降粉尘、检测用负极材料、不合格负极材料回用于生产;脱硫石膏外售用于建材制造;废弃包装外售废品回收站;废机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暂存于危险废物储存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坩埚清除附着物由厂家回收利用,废坩埚由厂家回收。
(六)严格落实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设置各污染物监测点,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自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防控体系,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接到此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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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公网安备 22080202000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