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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合粮油洮南有限公司新建烘干塔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白环审字〔2026〕59号)
来源: 时 间:2026-05-13

中合粮油洮南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长春市鑫润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中合粮油洮南有限公司新建烘干塔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扩建,位于吉林省洮南市长白公路3666号。项目东侧为门德屯;南侧紧邻西菜园子;西侧隔洮白一级公路为饭庄及轮胎行;北侧隔道路为空地。项目新建一台热风炉和烘干塔,最大烘干能力为130000t/a,厂区内最大存储能力约为18万t。项目总投资450万元,环保投资为33万元,占总投资7.33%。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宣传教育,合理制定施工计划,尽量缩短工期。运输车辆密封,不得超载,合理选择运输路线,慢速行驶。易产生扬尘材料应购置袋装产品并严禁露天堆放,施工场地进行洒水抑尘。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加强设备的检修维护。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尽量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运转,尽量缩短高噪声设备的使用时间,对周边敏感区域设置移动式隔声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施工。施工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的规定值。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机械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垃圾收集至垃圾箱,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建筑垃圾中可以进行回收的出售给废物回收站,不可回收的统一收集后,由建设单位暂存,定期清运至当地建设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物质热风炉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低氮燃烧技术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和烟气黑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排放标准要求,NOx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粮食装卸处设置三面围挡,加强管理,降低卸粮高度,禁止大风天装卸作业,减少收料卸车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提升应采用管状袋式输送机封闭提升,输送过程传送带应采用封闭措施,减少转运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采用封闭振动筛,下泄口四周设立不低于1米围挡,减少筛分及清理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玉米外卖运输过程需用苫布苫盖,减速慢行,减少装运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晾晒场进行地面硬化,并设置一定坡度,周边设置围挡,大风、雨雪天气对湿粮及时用苫布遮盖,减少晾晒粉尘。生物质燃料、灰渣贮存于热风炉房内,地面采取硬化措施,定期洒水降尘,转运环节采用苫布遮盖,减少贮存粉尘的产生。厂界无组织粉尘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烘干塔周边粉尘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最高允许浓度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尽量选择低噪声设备,主要产噪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将高噪声设备尽量布置在厂区中间,远离厂界。加强产噪设备的保养、检修,保证设备良好运转,减轻运行噪声强度。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热风炉灰渣、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增湿降温后袋装收集,暂存于热风炉房内,定期外售综合利用;筛分杂质和回收粉尘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废布袋由更换厂家回收。检修产生的废机油、废油桶等均由检修公司带走,不在厂区内贮存。一般固体废物的贮存需要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相关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生产区域进行防渗,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生产区、污水管线连接处、阀门等,防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生物质储存区应远离粮食储存区域及居民区,设置警戒标语和标牌,禁止携带火种进入,并配备消防设备。
  (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日前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部门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四、请你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该《报告表》及本批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作。该工程建成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请你单位接到此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南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南市分局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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