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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罗赛洛(大安)明胶有限公司双氧水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白环审字〔2026〕55号)
来源: 时 间:2026-05-09

罗赛洛(大安)明胶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师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罗赛洛(大安)明胶有限公司双氧水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吉林省白城市大安经济开发区,利用现有库房改建一座双氧水库房,占地面积125.95m2,占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用于贮存35%浓度的双氧水,为乙类库房,耐火等级为一级。项目总投资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50%。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特别要着重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和生活废水产生。在事故状态下,可能会发生泄漏,库房配套建设应急事故池和排水沟、截断装置等,一旦发生泄漏可通过地面排水沟进入应急事故池暂存,不会外溢污染外环境。应急事故池内废水通过罐车拉运至企业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不会对周围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为危险化学品库建设项目,仅贮存35%浓度的双氧水,双氧水采用1t密闭桶装。运营期根据使用量将整桶双氧水拉运走,不在贮存库内使用,正常情况后下不会产生废气。
  在极端高温/事故状态下,若库房内混入杂质(如重金属离子、有机物)或遭遇高温、强光,双氧水分解速度会急剧加快,分解为水和氧气。可能导致局部氧气浓度短时升高。但氧气不属于有毒有害废气,仅需注意避免对人员的间接影响。库房应远离火源、热源及强氧化性物质,避免阳光直射;车间内应设置监控系统和排风系统,在事故状态下及时开启排风系统,避免发生风险事故。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采用减振、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25)4.3可知,运营期产生双氧水废包装桶,双氧水使用后不会对废包装桶进行任何处理,由厂家回收继续装双氧水使用,故不属于固体废物。使用后的废包装桶在危险化学品库房暂存,定期由厂家回收使用。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厂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接到此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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