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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白城市翔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年产8万吨沥青混合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白环审字〔2026〕54号)
来源: 时 间:2026-05-09

白城市翔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昌顺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白城市翔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年产8万吨沥青混合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省白城市洮白公路2688号院内。厂区地理坐标为122°48′37.969″E,45°33′48.293″N。本项目范围东侧为营养土制造企业和闲置厂区,南侧为宝鸿木业厂,西侧为商混站,西北侧50m处为铁路。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建设1条沥青料生产线,包括1座搅拌站、7个沥青储罐、3个燃油储罐、2个矿粉仓、1台燃油导热油锅炉等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沥青料8万吨。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1.5万元。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该项目施工期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限值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物,防治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占地,不得超出项目占地范围,施工物料应采取苫盖和围挡等抑尘措施。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需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初期雨水经收集后,引至隔油池和沉淀池处理,经处理后用于厂内降尘,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报告表》要求,该项目运营期间沥青再生料加热废气经燃烧后,与燃烧器废气、骨料筛分粉尘一起引至旋风除尘和袋式除尘器处理,再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沥青储罐废气、沥青料搅拌设备出料口废气经收集后引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再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沥青再生料破碎和筛分粉尘经收集后,使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再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导热油锅炉烟气经不低于8m高烟囱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确保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燃油锅炉标准要求;矿粉筒仓废气经仓顶袋式除尘器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废气污染物无组织治理措施主要包括物料苫盖处理,输送装置封闭处理,避免大风天气作业,使用封闭式燃油储罐等措施,经处理后,厂界无组织废气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营运期要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隔声减振措施,选购低噪音设备,设备底部加减振垫,风机口安装隔声罩,产噪设备合理布局。厂界噪声确保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需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有关要求,临时堆放场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 2023 年修改单内容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点内,根据危险废物实际产生量和危险废物贮存点内储存情况,定期交有资质的危废单位处置。
  (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需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日前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请你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该《报告表》及本批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作。该工程建成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此批复由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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