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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大安气态储氢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白环审字〔2026〕41号)
来源: 时 间:2026-04-07

大安吉电绿氢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津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大安气态储氢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吉林西部(大安)清洁能源化工产业园-氢能源生产区及利用区(大安吉电绿氢能源有限公司制氢合成氨厂区内),拟建1台8000Nm3/h氢气压缩机,1台200m3氢气缓冲罐,6台1850m3氢气储罐,每个储罐最大储氢量为29600Nm3。根据风光发电曲线,当风光发电电源充足时,电解制氢装置满负荷运行,多产氢气储存在氢气储罐内,当风光发电不足时,氢气储罐放氢,确保下游合成氨装置平稳运行,6台氢气储罐采用轮动操作策略。项目不新增占地,总投资8867.34万元。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特别要着重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中废水、废气、扬尘、噪声、垃圾等污染环境。
  (二)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不新增员工,无新增生活用水,项目运行过程不产生污水。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储存的氢气本身无污染、无毒无害,无废气产生。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新增噪声源主要为氢气压缩机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对氢气压缩机采取基础减振、加装隔声罩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运行过程中无固体废物产生。
  (六)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储存的氢气本身无污染、无毒无害,如有泄露均已气体形式挥发,对土壤及地下水基本无影响。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该项目运营过程中涉及的风险物质为氢气,氢气储存单元中每套储罐配置双联安全阀、压力/温度变送器、紧急切断阀,在泄漏点设氢气浓度在线检测仪,信号接入DCS系统;压缩单元中压缩机选用专用防爆型机型,设置分离与安全阀,泄漏高发区布设氢气探测器,实现24h连续监测,报警后自动切断进气,防止氢气积聚;输送单元中氢气管线采用无缝不锈钢管,切断阀附近配置氢气探测器,沿管线布设在线监测+人工巡检,纳入LDAR管理,定期开展完整性检测。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接到此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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