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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审批公示)年产5000吨聚乙烯给排水塑料管材、管件建设项目
来源: 时 间:2025-12-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分局拟对《年产5000吨聚乙烯给排水塑料管材、管件建设项目》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天。欢迎各界人士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436-3207782   0436-3231800 
  通讯地址:公园东路14号(洮北区政务大厅)     
  邮    编:137000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年产5000吨聚乙烯给排水塑料管材、管件建设项目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洮北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孵化基地8号厂房(黄山路4601-8号)

吉林亿源管业有限公司

吉林岚景环境技术咨询服务中心

该项目为新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0.67%。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洮北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孵化基地8号厂房(黄山路4601-8号),中心坐标为东经122°55'18.157",北纬45°37'42.608"。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占地面积为3500m2。厂界东侧、南侧、北侧均为闲置办公楼及厂房,西侧临琼海街;最近环境敏感点为项目北侧1.07km处的东风乡致富村。项目仅以聚乙烯颗粒(非再生材料)、聚乙烯色母料为生产原材料,建成投产后,年产聚乙烯给排水塑料管材、管件5000吨,其中PE饮用水用管材1000吨,PE管材2000吨、PE管件2000吨。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施工期须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特点,须合理选择施工方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序,避开周边敏感点休息时段,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影响或污染周围环境。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人员生活污水经市政管网排入白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运营期循环冷却水须全程循环使用,全部经蒸发消耗,不得外排;生活污水与软化水工艺废水须严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接入白城市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东湖。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机械及车辆尾气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须采取洒水降尘、运输车辆苫布全覆盖、规范存储等措施,有效降低扬尘影响。运营期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应使用集气装置(收集效率90%以上)收集,并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再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5限值要求。未进入集气装置的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切割粉尘利用沉降作用,加强清扫,确保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污染物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9限值要求。吹塑工序异味污染因子为臭气浓度,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须通过15m排气筒有组织排放,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限值要求;通过加强车间通风、设备维护及全过程管控削减无组织排放并定期监测,厂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该标准表1新扩改建项目二级限值,确保厂界无明显异味。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界噪声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运营期要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上料机、挤出机、空压机等生产设备采取减振、消音、隔音等针对性治理措施,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避免设备因老化、故障导致噪声超标。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来收集,统一处置,不允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采取覆盖措施并及时外运至指定地点,严禁乱倒。运营期生活垃圾须集中收集至指定垃圾箱,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至垃圾处理场集中无害化处置;废边角料、废包装物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采用桶装或袋装方式分类密封收集,进行外卖处置,收集、堆放过程中须采取防雨淋、防泄漏、防扬散、防流失“四防”措施,严禁与生活垃圾混存;废活性炭、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及含油抹布均属于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规范收集,暂存于专用危险废物暂存间并设置明显危险废物标识,暂存间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定期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转运处置。

(六)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车间内地面、危险废物暂存间地面及厂区地面均须按规范实施防渗处理,确保防渗效果可靠,有效避免生产废水、危险物质下渗,保障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安全。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日前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八)严格落实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相关规范设置污染物监测点位,定期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监测结果按规定公开并留存备查,确保达标排放;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防控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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