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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飞沃(二期)风电紧固件制造厂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白环审字〔2025〕166号 )
来源: 时 间:2025-12-17

辽宁鼎典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元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飞沃(二期)风电紧固件制造厂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吉林省白城市大安经济开发区,利用现有厂房进行生产建设,占地面积11029.74m2,占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建设风电塔筒锚板生产线,生产规模为年产风电塔筒锚板1800套。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6万元,约占总投资的0.16%。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特别要着重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由大安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喷砂和喷锌废气采取滤筒除尘器处理措施,废气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喷漆废气采取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处理措施,废气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采取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处理后经高于屋顶排气筒排放,油烟排放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小型规模标准要求;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收集后以无组织排放,机械加工废气厂界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8722-2019)中附表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采用减振、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喷砂粉尘、喷锌粉尘、焊渣、焊接烟尘、废滤筒外售处理;餐厨垃圾和废油脂委托有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喷漆废气处理产生的废过滤棉(含漆渣)、废活性炭、废弃含油抹布、废机油、废油桶、机加废液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转运处理,以防对周围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厂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明显标识。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接到此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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