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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镇赉县洪伟粮食收储部粮食烘干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白环审字〔2025〕164号)
来源: 时 间:2025-12-16

镇赉县洪伟粮食收储部:

  你单位委托吉林岚璟环境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编制的《镇赉县洪伟粮食收储部粮食烘干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已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镇赉县坦途镇哈拉甘吐村,项目租赁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进行建设,占地面积9999平方米,项目中心经纬度为:东经123°20′31.548″,北纬46°10′32.370″。建设内容主要为新建内1台4吨/小时生物质热风炉和烘干能力300吨/天烘干塔及办公室等相关附属设施。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施工内容仅为设备检修调试,不涉及土建工程,对环境影响较小。但也要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特点,须合理选择施工方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落实施工期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周围环境。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台4吨/小时燃生物质热风炉废气经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烟尘、二氧化硫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经过 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装卸、输送、筛分、烘干等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粉尘经采取封闭运输、减小输送落差等措施并经大气扩散后可使得无组织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低噪声设备进行生产,对产噪设备安装减振垫,合理布置噪声源,加强管理定期维护保养设备等,通过采取上述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 1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热风炉生物质灰渣和除尘器除尘灰集中收集后外卖进行综合利用;除尘器更换下来的废布袋交由厂家进行回收处理。生活垃圾及原粮杂质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日前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请你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该《报告表》及本批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作。该工程建成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七、请你单位接到此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镇赉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镇赉县分局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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