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白城市鑫鹏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白环审字〔2025〕160号) | ||
| 来源: 时 间:2025-12-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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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鑫鹏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岚璟环境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编制的《白城市鑫鹏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专家意见和会议审查,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经研究决定,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白城市镇赉县黑鱼泡镇腰围子村满良屯西南现有厂区内,厂址中心坐标为东经123°15′29.934″,北纬 45°52′0.960″。项目建设主要内容为新建搅拌站场地(300平方米)、水稳站场地(200平方米),现有混凝土生产线增加 1 个水泥筒仓,新建混凝土生产线及 2 个水泥筒仓(100吨/个)、1个粉煤灰筒仓(100吨/个),水稳料生产线及 2个水泥筒仓。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施工内容仅为设备检修调试,不涉及土建工程,对环境影响较小。但也要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特点,须合理选择施工方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落实施工期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周围环境。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混凝土生产线2 个水泥筒仓 和1个粉煤灰筒仓及水稳料生产线2 个水泥筒仓 均安装单机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满足 GB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筒仓粉尘经高于地面 15米的排气口排放。混凝土生产线和水稳料搅拌在全封闭搅拌房内进行并分别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粉尘满足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要求经高于地面 15米的搅拌主机排气孔排放。辆运输道路扬尘和原料卸料扬尘采用地面硬化、洒水抑尘措施,堆场粉尘采用苫布遮盖措施,使无组织粉尘满足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管道排至厂区防渗储池,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低噪声设备进行生产,对产噪设备安装减振垫,合理布置噪声源,加强管理定期维护保养设备等,通过采取上述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 3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沉淀池泥沙、混凝土残渣回用于生产,碱水剂包装桶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运至附近垃圾存放点统一处理。
四、请你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该《报告表》及本批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作。该工程建成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七、请你单位接到此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镇赉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镇赉县分局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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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公网安备 22080202000173号